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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

关于公开征求

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

意见的公告

为严格贯彻落实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市应急局、市公安局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起草了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,为充分了解各方意见,依据《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》规定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各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。反馈应署真实姓名,并注明单位、住址和联系方式,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。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。

联系人:葫芦岛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联系电话:0429-6661562

反馈信箱:hldsdqb@163.com

通信地址: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港大街24号,邮政编码:125000

附件: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(征求意见稿)

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,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,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通告。

一、禁放规定

(一)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

兴城市、绥中县、建昌县、连山区、龙港区、南票区城市建成区全时禁止燃放,城市建成区外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农历二月二禁止燃放。

(二)禁止燃放地点

1.文物保护单位;

2.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
3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:

4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5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:

6.山林、草原等重点防火区;

7.县(市)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(三)省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,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管理规定

(一)公安、应急、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
(二)应急管理部门在禁止燃放区域内,禁止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。

(三)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(四)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、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,举报电话:110。

三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特此通告。

葫芦岛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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